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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少年矯正學校學生接見規則
公發布日: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 6 條
請求接見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禁止其接見:
一、無身分證明文件者。
二、行狀詭異,可疑為品性不端者。
三、三人以上同時接見同一學生者。
四、攜帶武器或違禁物品者。
五、酗酒或有精神病者。
六、有其他妨害少年矯正學校紀律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