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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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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戒治所發現該所之受戒治人,有其他特殊情事,不宜在該所戒治者,
    得列冊報請法務部移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