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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2
十二  戒治所對不得陳報移所之受戒治人仍予列冊陳報或擅自拒收核准移
      所之受戒治人者,法務部得按實際情形,查明責任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