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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戒治所受戒治人移所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0
十  移所執行之受戒治人,其戒治費用之收取,應由最後執行並辦理出所
    之戒治所,併同於其他戒治所執行之期間,合計收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