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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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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移住病舍之受刑人或被告,如病況減輕或痊癒,經醫師檢診認無須繼
    續住居病舍者,應即會知警衛課另予配房,並登簿送呈監所首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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