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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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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移住病舍之受刑人或被告,應由醫師逐日檢診治療病歷表上須詳為
    記載,送呈核閱,並備上級視察時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