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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各監獄暨地方法院看守所受刑人或被告移住病舍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64 年 0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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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前條各款疾病之受刑人或被告,應經醫師詳為檢診簽具意見,呈
    由該監所長官核准後,始得移住病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