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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病監收容病犯及各監移解病犯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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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病監對收容醫療之病犯,應注意各點如左:
 (一) 各監移送病監治療之病犯入監時,應由醫師詳為檢查,依據病類分
      別指定病房床次收容之。
 (二) 在留治之病犯病監醫護人員,應依照一般病院有關醫療上之規定辦
      理,並悉心盡其醫療上之責任。
 (三) 在治療期間之病犯其營養方面應注意事項,病監醫護人員,除應照
      會總務有關人員在可能範圍內盡量改善外,並應囑告該患者家屬,
      以期通力合作而收加強治療之效。
 (四) 病犯在接受治療期中日常生活如衣服之更換、食物營養之攝取、睡
      眠之時間、空氣之調節、以及洗浴日程之規定等,均應妥為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