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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  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應指定檢察官專責辦理受刑人保外醫治之
    具保事項,並告知所在地監獄,以便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