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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獄受刑人保外醫治具保程序應行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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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監獄陳報法務部許可保外醫治之案件,應將其函表與附件副送所在地
    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最終指揮執行之法院檢察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