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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5
五  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對法務部核定移送彰化監獄之收容人,應告以在
    接受治療期間,應恪守監規,靜心療養,不得違規。
    前項收容人在彰化監獄治療期間,如連續違規達三次以上,情節重大
    ,顯有影響其他患病收容人治療之情形者,彰化監獄得檢具事證,函
    報法務部核准,送回原監獄、技能訓練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