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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各監獄技能訓練所肺結核病犯移送臺灣彰化監獄治療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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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務部對各監獄、技能訓練所函報移送彰化監獄之結核病收容人,依
    左列順序核定移送:
 (一) 患開放性肺結核症收容人。
 (二) 患染開放性肺結核症而病情嚴重之收容人。
 (三) 前二款之收容人病情輕重相同者,以無隔離病房、醫療設備較差之
      監獄、技能訓練所收容人為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