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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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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戒治所應於繳納通知單內登載戒治費用之繳納期限。繳納期限為受戒
    治人或其扶養義務人簽收繳納通知單當日起算 (受戒治人或其扶養義
    務人拒不簽收時,亦同) ,至第四十五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