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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戒治所戒治費用收取作業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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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戒治人,除自首、貧困無力負擔者外,其應繳納之戒治費用,計包
    括下列各項:
 (一) 伙食費及用費。
 (二) 授課鐘點費。
 (三) 教材編印及書籍費。
 (四) 尿液篩檢材料費。
 (五) 技訓材料費。
 (六) 藥品材料費。
 (七) 其他受戒治人在戒治所因個案所需之支出費用。
    前項戒治費用之計算標準,由法務部依各戒治所當年度法定預算及收
    容額等計算基礎,另行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