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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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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收容人自費延請至監、院、所診治之醫師,以持有執業證照之合格醫
    師 (中、西醫師均可) 為限;其診療內容須詳載於監、院、所之病歷
    表,診療後所開具之診斷書,不得做為申請保外醫治、變更處遇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