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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監院所收容人自費延醫診治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3
三  收容人申請自費延醫診治,可由收容人或其家屬申請自費自行延請、
    或委由監、院、所延請醫師前來監、院、所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