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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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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育及習藝成績由授課教師按考試分數、上課態度、進步程度、繳交
    作業等評定。寒暑假期間未有授課老師授課時,教育分數由導師依指
    派習作分數代替之。若班級無習藝課程由導師以輔導分數代替之。新
    生入院教育及習藝成績以九分起分。
    違規、隔離調查、隔離保護期間適逢考試時,仍得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