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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收容少年累進處遇成績評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4 月 15 日
1
一、操行計分方式以累進方式實施。操行分數最高不得超過二十二分。操
    行計分標準:四等以七分起分,每月累進分數不得超過一.五 分。二
    次以上進入少年感化教育處所者四等以五分為起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