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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受理收容人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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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容人申訴應於事實發生起十日內,由本人提出,並填妥收容人不服
    處分申訴登記簿,報經場舍主管及教區科員詳加瞭解,並簽註處理意
    見後陳核。如所陳屬實應即移送處理小組再評議,必要時得通知當事
    人到場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