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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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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榮譽教誨師導師得就左列事項對收容人予以適切輔導:
 (一) 道德、情操、宗教之輔導。
 (二) 技藝與興趣之培養。
 (三) 新知之介紹。
 (四) 心理及生活困擾之諮商輔導。
 (五) 團體及文康活動之指導。
 (六) 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