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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延聘榮譽教誨師導師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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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榮譽教誨師導師由各矯正機關就具有左列條件者遴選之:
 (一) 身心健康。
 (二) 品性端正。
 (三) 學識豐富。
 (四) 對教化工作富有熱忱。
    前項榮譽教誨師導師,由各機關首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