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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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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監、院得因業務需要召集分校校務督導會報,由監、院首長召集之,
    以本校校長,校務主任、分校主任、監院副首長、秘書及各單位主管
    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