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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5
十五  分校學生之各項活動均應事先與監、院協調聯繫,妥善規劃。輔育
      院學生如有院外活動,須先徵得院方同意,並由院方派員戒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