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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補習學校於少年監獄、少年輔育院設分校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11
十一  分校教師如有違反監、院有關規定者,監、院得通知本校。本校於
      接獲通知後,應儘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