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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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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經少年觀護所許可者,應派員引
    導,並設簿登記參觀者姓名 (團體參觀者僅登記其名稱、人數及領隊
    人姓名) 、年齡、職業、住址、參觀之日期及目的。外國人參觀經法
    務部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