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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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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  少年所需有關宗教及其他適當之書刊,得准其家長、親友寄送或
        由觀護所酌予購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