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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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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  宗教師經觀護所主任允許,得攜帶有關宗教圖書或富有教育意義
        之片入所,以供閱讀或放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