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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40
四十  少年觀護所得斟酌情形指定日期,邀請傳教師來所宣揚教義,宣揚
      教義時,輔導人員應在場協助,設簿登記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