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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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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  少年觀護所應查明少年信仰宗教之種類、人數、分別登記,並得
        參酌其宗教信仰,實施輔導,以收潛移默化之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