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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37
三十七  事故談話應於少年遇有賞罰、親喪、疾病、家庭變故等情事,適
        時行之,並針對事故內容,分析事理,予以獎勉或慰問,必要時
        應設法代其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