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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36
三十六  對於少年個別談話分別於入所、在所、發生事故或出所時行之。
        對少年談話時應注意聆聽少年傾訴,並作適當之說明、啟發與誘
        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