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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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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對於少年實施輔導,應先調閱有關資料,瞭解少年之各種情況,
        利用心理及精神醫學知識與技術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