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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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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  關於少年之學業,除日間教學應嚴加督導外,並應利用夜間就寢
        前,輔導其自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