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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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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  少年之教學,除按規定課程實施外,並應有國民生活須知、公民
        訓練、社會生活規範等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