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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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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  入所少年之教學依左列規定編班:
     (一) 少年不識字者,編為識字班,施以識字教育。
     (二) 少年具有國小程度者,編為初級班以施以職業教育為主。
     (三) 少年具有國中程度者,編為中級班;具有高中程度者,編為高
          級班,各依其在校應學課程,予以教學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