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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辦理少年觀護所業務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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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少年不服觀護所之處分時,得報經主任申訴於監督機關。
    前項申訴,觀護所應備置申訴簿,記載申訴事實及處理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