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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改進看守所管理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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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農場:發揮雙手萬能之力量,遵守寸土利用之宗旨,指派適宜農作之
    報告,從事農作,藉以補助被告副食之不足,期達自給自足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