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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遠距接見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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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遠距接見申請人經核准後,應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
    之機關,填具辦理遠距接見登記單 (格式如附表二) 後辦理遠距接見
    。未依排定辦理時間親至就近辦理遠距接見之機關辦理遠距接見達三
    次者,收容人所在之矯正機關得停止其申請辦理遠距接見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