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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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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收容人於附設技能訓練中心參加技能訓練期間,應依規定辦理勞工保
    險,其自付額部分,由參訓學員自行負擔,並於參訓前先行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