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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辦理收容人技能訓練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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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矯正機關對於參加各職類技能訓練收容人,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
    ,其遴選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最近一年內無違規紀錄或違規情節輕微經酌免處分,且無另案未決
      者。
 (二) 身體健康無精神疾病者。
 (三) 結訓後二年內合於報請假釋 (免訓、停止執行) 要件或期滿出矯正
      機關者。但有特殊情形經法務部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非隔離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