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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9
九  各監院所校調用收容人擔任服務員,應就無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調用
    之:
 (一) 受違規處分尚在執行中或執行完畢未滿三個者。
 (二) 各監院所校執行中曾受二次以上違規處分者 (違規隔離犯監自移入
      該監執行起算) 。
 (三) 因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或另受保安處分之宣告或感訓處分者。
 (四) 有脫逃紀錄或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五) 幫派分子 (受感訓處分人不在此限) 。
 (六) 對其他收容人顯有不良之影響者。
 (七) 身心不健康、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