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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7
七  少年觀護所調用收容少年擔任雜役,應就符合左列各款條件者調用之
    :
 (一) 所犯非殺人、搶劫、強盜、盜匪、強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但施用毒品或單純持有、攜帶刀械
      ,案情單純,有特殊專長者,為應業務需要,得酌予調用。
 (二) 入所已逾一週,經考核行狀良好,並無違背紀律者。
 (三) 未另受刑罰或保安處分之宣告者。
 (四) 收容期間經考核認為無湮滅犯罪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或無脫逃之
      虞。
 (五) 非幫派分子。
 (六) 對其他收容少年無不良影響者。
 (七) 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