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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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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少年輔育院調用學生擔任雜役,應就符合左列條件者調用之:
 (一) 入院執行已逾三個月,累進處遇已編等,經輔導考核,確認情緒穩
      定,形狀良好,且無違背紀律者。
 (二) 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之刑之宣告,且無另案在偵查、審理中者。
 (三) 無脫逃紀錄者。
 (四) 非幫派分子。
 (五) 對其他學生無不良影響者。
 (六) 身心健康且非精神耗弱或智能不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