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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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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各監院所校調用雜役於收封後,應分別於各舍房集中管理,除有特
      殊原因經長官核准外,一律不得開出舍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