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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17
十七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之撤換,由調用單位主管人員提報
      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經監 (院、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