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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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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各監院所校調用之雜役及服務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換。
   (一) 違背紀律者。
   (二) 工作不力或不適任者。
   (三) 有其他不良行為者。
   (四) 被告經提起公訴或判決變更法條致條件不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