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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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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少年矯正學校調用雜役及服務員,由需
      用之單位向訓導 (教導) 組 (處) 申請,經管教人員依規定,嚴為
      遴選加倍提名,送經訓導 (教導) 組 (處) 層轉機關首長核定,並
      經院 (所、校) 務委員會會議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