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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13
十三  監獄、技能訓練所、看守所、戒治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遴調單位
      應陳報符合條件者三人,檢具所有相關資料供機關首長圈選一名,
      交由調查分類科 (看守所由戒護課) ,按配業或轉業之程序;提報
      調查分類委員會或所務委員會會議審定。而所陳報之三人,應先經
      戒護科 (課) 長或指定人員審慎面試後,簽註意見,供機關首長圈
      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