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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各監院所遴調雜役及服務員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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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各監院所校得調用收容人擔任雜役,協助辦理房舍、工場、教室、合
    作社、等單位之有關文書、福利、清潔等工作 (得定期實施輪調) 。
    並得審酌情形設置左列各款之服務員:
 (一) 教室:每一教育班次設置班長一人,協助辦理維持秩序、保管書籍
      、學習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少年輔育院得審酌需要,增設副班長一
      名)
 (二) 工場:
      1 工場服務員:每工場設置一人,協助工場主管辦理本工場秩序之
        維持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2 作業助理員:各工場依作業人數及性質,劃分若干工作小組,以
        五十一人一小組為原則,至多不超過四小組,各小組設置作業助
        理員一人,協助辦理技術輔導、督促生產、作業示範、工具管理
        、材料收發保管、作業成品之檢驗等事宜。
 (三) 房舍:新收考核舍、隔離舍、病房等房舍依人收多寡,每單位設置
      服務員一至二人,協助辦理維持秩序及其他雜務等事宜。
 (四) 膳食:每一場舍遴選一名膳食代表,負責輪流監廚及參加膳食小組
      會議,討論膳食改進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