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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監獄慈惠費管理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70 年 03 月 21 日
第 5 條
慈惠費之動支,應由各該主管科長開具理由,擬定金額呈由監獄長官,提
交監務委員會決定後,總務科支付之,並取具收據。